9月10日,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起訴6家化工企業污染環境的官司,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這是泰州首例環保公益訴訟案。作為原告的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是今年2月份剛剛成立的。
  經過10多個小時的庭審,法院當庭判決,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賠償環境修複費用1.6億餘元,用於泰興地區的環境修複。現代快報記者 尹有文
  違法傾倒兩萬多噸廢酸
  2011年至2012年,戴衛國、姚雪元等人買來危險品運輸車輛、船舶,以從事廢酸銷售的名義,與泰興經濟開發區的多家化工企業聯繫,將企業產生的廢酸直接倒入內河,由企業付費。這些運輸廢酸的船舶,都經過改裝過,一船2噸重的廢酸8分鐘就能倒完。
  短短幾個月的時間,幾人將兩萬餘噸的廢酸直接傾倒進如泰運河、古馬乾河,導致水體污染嚴重。2013年2月,這夥人在向古馬乾河傾倒廢酸時,被環保部門現場抓獲。
  今年8月,泰興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戴衛國等14人因犯環境污染罪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至2年3個月,並處罰金16萬元至41萬元。
  公益組織起訴索賠1.65億
  作為此案的民事賠償部分,在9月10日的庭審中,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稱,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江蘇施美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泰興市申龍化工有限公司、泰興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興市臻慶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導致河流受到嚴重污染,損害了生態環境的安全,危害了公眾身體健康和正常的生產生活需要,應當承擔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定這6家企業共計賠償1.65億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間,6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將產生的25934.795噸廢酸,提供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主體偷排於如泰運河、古馬乾河,導致水體嚴重污染。經評估確定,這些廢酸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修複費用為1.6億餘元。
  經歷了10多個小時的庭審後,法院當庭判決,6家化工企業賠償環境修複費用160666745.11元,用於泰興地區的環境修複。
  解讀

  為什麼這起官司讓環保人士興奮

  從不受理到勝訴,還創下最高賠付紀錄
  “這個太好了,具有很好的示範性。”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副主任馬勇這樣評價泰州環保聯合會的勝訴。
  中華環保聯合會是環保部直屬機構,曾在多地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有這麼高的賠付額,這是第一起。”馬勇介紹,2013年,中華環保聯合會在全國提起的8起環境公益訴訟,全被拒絕受理,理由都是主體不適合。
  在9月10日的庭審中,被告方律師也提出,訴訟主體應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而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成立於今年2月21日,是一個公益性社會組織。馬勇說,雖然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滿足不了“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這一條件,但新環保法里規定的內容,明年才開始實施,現在還未生效。
  而新《民事訴訟法》將“有關社會團體”改為“有關組織”,擴大了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範圍。馬勇認為,環保法還沒有生效,新的民訴法實施了,現在屬於過渡期,從這個角度來講,泰州環保聯合會完全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因為它屬於“有關組織”的一部分。
  南京大學法學教授邱鷺風認為,此案件具有標桿作用,有公益機構出來訴訟,並且得到支持,法院能夠大膽裁決,說明我們國家對環保的重視程度已經落實到司法實踐當中了。
  或能解決環境違法成本太低的問題
  其實早在2012年8月,環境執法人員對6被告之一、泰興市申龍化工有限公司偷排廢酸的行為也開具了35萬元的罰單,但對方並未就此收手。
  參與案件調查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的環境違法成本太低,“除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責任以外,絕大部分由行政執法機關追究行政責任,但現實中‘交了罰款就算不違法’、‘以罰代刑’的情況仍然存在。”該工作人員表示,這也是環境污染違法犯罪多發的原因之一。
  邱鷺風介紹,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當地政府與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很多時候,污染嚴重的企業都是當地招商引資過來的,也是當地的納稅大戶。環保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時,也會遭到各種抗拒。
  另外,由行政機關執法和裁決,數額不可能這麼大,而法院可以按照實際損失來判決,相比之下,司法的力量比行政裁決的力量更大。這種方法或能解決環境違法成本太低的問題。“如果今後這樣的公益訴訟主體,能夠逐漸從具有相應管理權利、關聯職能的機構,向純粹的民間機構發展,那麼將更有利於環保事業的發展。”邱鷺風說。
(原標題:泰州6企業被判賠1.6億環境修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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